浅析患者死亡后医疗费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3-05-29 1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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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案例一

患者甲死亡后欠医疗费6万余元。患者配偶、父亲、子女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9万余元。医院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患者配偶、父亲、子女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并支付欠款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子女述其未继承患者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继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患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故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6万余元,并支付一定利息。二审法院进一步阐述,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应该承担欠付的医疗费。患者配偶、父亲、子女享有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也应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故维持原判。

案例二

患者乙于2013年在医院死亡,医疗费共计72万余元,患方已缴纳13万余元,欠医疗费58万余元。患者配偶、子女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万元。医院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患者配偶偿还医疗费58万余元,患者子女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之诉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失,酌定医疗费由患方承担90%,判决患者配偶偿还医疗费51万余元;考虑患者配偶的清偿与子女在遗产范围内的清偿均具有消灭债务效果,判决患者子女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患方上诉,患者子女在二审期间提交放弃遗产的公证书。二审法院认为,子女在患者死亡六年后公证放弃遗产,六年时间患者的遗产仍未被分割,明显不合常理;患者子女在二审期间放弃遗产,本意是为了逃避债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三

2014年6月患者丙因酒后摔伤到某医院急诊就诊,诊疗当日发生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后处于深度昏迷。患者于2016年3月在医院死亡,欠医疗费270万元。患者配偶、子女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63万元。医院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患者配偶、子女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35万余元。2016年4月,患者子女发布放弃继承权声明;患者配偶称为给患者治病,已卖了三栋房,且债务仍然很多。法院认定患者债务为135万余元,并认为配偶、子女是患者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患者子女放弃继承,其对医院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患者配偶、子女提出医疗过错行为之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医院承担,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裁定,患者配偶对拖欠的医疗费以继承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四

患者丁2022年在某医院死亡,医疗费共计154万余元,患方缴纳了3000元,欠医疗费近154万元。患者配偶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患者父母、子女放弃此诉权利和义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50%责任。之后医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患者配偶、父母、子女支付医疗费7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应为同等过错,故患者生前应当支付医疗费的50%,但应扣除已交纳的3000元;该欠款数额较大,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患者配偶、父母、子女在患者遗产范围内支付医疗费76万余元。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患者术后当天出现并发症,因医院观察不细致、处置不及时,产生150余万元的高额医疗费,此费用的产生是医疗过错所致,且医院未告知患方医疗费的支出情况,也未催要医疗费;考虑因医疗过错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让患者承担有失公平,但患者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过错前产生的费用,其法定继承人负有清偿其上述医疗费的义务;二审改判患者配偶、父母、子女在患者遗产范围内支付医疗过错前产生的医疗费1.7万余元。

 

案例评析

拖欠的医疗费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对于患者拖欠医疗费并死亡案件的审理比较复杂,涉及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家庭关系、伦理道德、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体现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编、继承编等。对于拖欠医疗费的性质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也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形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拖欠的医疗费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不能单纯看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是医疗费是夫妻一方因诊疗个人疾病所花费的;二是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部分费用是因医疗过错行为而增加的;三是医疗费的实际数额,与患方对诊疗的态度和选择相关,患者昏迷时医疗费的产生,主要由其配偶或其子女决定的,如选择高价药物、器材,应用各种先进诊疗措施等会增加医疗费用;四是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义务,有很多夫或妻为给其配偶治病到处筹钱,以至负债累累。医疗费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息息相关,不同于生产经营所负的经济债务。如果简单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在夫妻一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需要高额医疗费时,另一方可能出于债务考虑而选择放弃治疗,这可能会对患者生命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果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医方可能认为必然有人支付医疗费用从而进行诱导医疗。若简单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又可能选择过度医疗,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而医方则面临医疗费无法追偿的风险。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实践中对于患者拖欠医疗费并死亡案件的性质认定会有不同情况,案例一和案例二将拖欠医疗费认定为共同债务;案例三和案例四将拖欠医疗费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认为,对患者拖欠的医疗费性质进行认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医疗费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诊疗疾病需要还是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对于医疗费产生的原因力大小等;配偶对医疗费产生的知晓情况,即对于患者病情、预计的费用是否知晓,在诊疗措施选择方面是否参与决策、有无签字等;医疗费数额及前期支付情况,配偶对于医疗费产生、支付的态度及采取的措施等;拖欠的医疗费性质认定对于价值观的引导情况,即要考虑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家庭美德等。

拖欠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判定拖欠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前提是明确此项费用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其结果直接影响医院向谁追缴医疗费,此费用能否实现及实现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将拖欠的医疗费认定为共同债务,其配偶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医院可以向患者配偶全额追偿拖欠的医疗费。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法院认定拖欠的医疗费为共同债务,判决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应全额支付医疗费,即配偶的个人财产亦应用于偿还此债务。案例二中判定患者配偶应偿还医疗费51万余元,若患者的遗产有10万元,配偶的个人财产有10万元,因是共同债务,配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配偶10万的个人财产要用于偿还债务;医院的债权可以先实现20万元;后续的31万余元,医院可以继续向其配偶追偿,当配偶有财产时亦应及时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将拖欠的医疗费认定为个人债务,其继承人将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医院能否全额追缴到欠款,要看患者遗产的价值。如案例三和案例四中,法院认定拖欠的医疗费为个人债务,继承人均在患者遗产范围内偿还医疗费。案例四中继承人需偿还1.7万余元,医院的债权容易实现。案例三中,法院最终认定患者债务为135万余元,配偶为给患者看病已经卖房,患者可能已经没有任何遗产,若患者没有遗产,医院的债权是不能实现的;若患者家庭还有10万存款,其中属于患者遗产的部分是5万元,配偶的个人财产是5万元,医院的债权只能实现5万元,医院不能向其配偶追要属于配偶的5万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患者有5万元遗产,有2个子女,父母、配偶健在,遗产均分,每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分别是1万元。继承人在患者遗产范围内偿还医疗费的判决,意味着医院只能向每位继承人追缴1万元。

拖欠医疗费之诉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之诉,主要适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二者是不同法律关系,既密不可分,又不能完全等同。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拖欠的医疗费是按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分担,还是由医方全额承担,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判。笔者认为考虑的因素主要为:患者就诊时的病情、医疗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医疗过错的责任比例、医疗费用产生的原因、医疗费用的多少、患方对费用发生的知晓及决定情况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法院根据案例三的案情以及上述规定判决患方按50%责任比例偿还拖欠的医疗费。《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依据案例四的案情结合上述规定,判决后续医疗费由医方全部承担。

放弃继承的法律要求及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项法律结果就是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对放弃继承的时间、形式有法律要求,即在遗产处理前和采取书面形式。案例一中,患者子女主张已放弃继承而不应偿还拖欠的医疗费,但因没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故法院没有认定患者子女放弃继承的事实,判决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民法典》虽然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是考虑我国国情及部分区域的风俗,即遗产处理一般是在两位长辈均过世后才开始,但也不绝对。案例二中,患者子女放弃继承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且进行了公正,但时间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和二审期间。若认定子女放弃继承效力,医院只能向患者配偶追缴医疗费;若否定子女放弃继承效力,医院可以向患者配偶追缴全部医疗费,要求子女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考虑到子女放弃继承的时间,一是患者死亡六年后,二是在二审期间才声明放弃,故没有认定子女放弃继承的效力。案例三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子女放弃遗产继承的效力,是因为放弃继承的时间为患者死亡后一个月,当时患方没有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且放弃遗产采用了书面形式。

 

小结

医疗损害责任之诉是侵权责任之诉;追缴医疗费之诉是违约责任之诉,两个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个诉讼起因又有着必然的关系。《民法典》第一条是对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其中阐述法律要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四个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一是医方因诊疗行为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患方及时全额缴纳医疗费是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三是医方应提高注意义务,遵守诊疗规范,避免给患者造成损害;四是患方应弘扬家庭美德,践行诚实守信原则,不恶意拖欠医疗费,不通过转移财产、放弃继承等形式逃避债务;五是医疗损害责任之诉中,若医方提出反诉追偿拖欠医疗费,法院可一并审理,减少诉累,避免后续查证遗产价值难、执行判决难等情形;六是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如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捐助等,减轻患方在生命健康权与经济困难之间的抉择压力,降低医院在医疗救治后医疗费用无法追偿的风险。


内容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作者:田胜男 茹丽娜 王子宇 李峰 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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