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衔接解析

发布时间:2021-12-31 12: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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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8月20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法基于《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共计七章六十七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十九个条例。《医师法》历时3年,历经3稿,最终成文。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名誉主委及顾问、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咨询专家,多次参加了草案修改研讨会,对本法的修改宗旨、意义体会颇深。本期将从《医师法》如何与现有医疗卫生法律相衔接角度进行解析。

 

目前我国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构建了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医师法》与医疗卫生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做好梳理。


法律位阶

从法律位阶上来看,《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位阶是相同的,但是《民法典》更综合、更全面、范围更广、领域更宽,所以国家非常重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法律类别

我国法律分为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它是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社会大众健康及医疗卫生的全方位服务引领和推动的综合性法律。《医师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均属于医疗卫生领域的单行法。单行法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特别专项法律。

 

法律关系

《民法典》属于民法领域,是私法范畴,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就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医师法》属于行政法领域,是公法范畴,是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对社会大众权益的保护,保证社会有序发展。

《医师法》作为规范医师行为的单行法,与其他法律没有冲突之处,与其他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互补衔接,协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发展。

 

与《医师法》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衔接

《医师法》从行政管理角度强化对社会大众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针对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紧急救治、保密义务、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等。《医师法》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医师群体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更加具体、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共同保障公民的民事权益实现,与《民法典》没有冲突。

《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为社会大众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积极救助提供保护,这体现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医师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54r6ty7u8i97y6t5rfy67u89i7y6t57y8u9yop[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更加强调和鼓励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在紧急情况下积极实施救助,他们更专业更有效,社会对医师救人的期待更高。所以,《医师法》对特定的医师群体作出特别的免责规定,鼓励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积极施救。

《医师法》细化和补充《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服务的相关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是做出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其中第四章专章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管理做出统领性的规定。

《医师法》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当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实行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过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强基层的精神,《医师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都是为了逐渐实行社会均等化的过渡,制定了医师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医师进行对口支援、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需变更注册,这提升了工作方便性。每年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鼓励基层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等。

第二,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医师进医院。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规定,《医师法》要求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的公共卫生医师。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更好地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纳入《医师法》。《医师法》将实践中已经实行并获得良好效果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吸纳到法律中,专章规定培训和考核,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明确了医学生和医学毕业生参与诊疗活动的合法性。此次《医师法》取消医学毕业生“试用期”的说法,改为“工作实践”。明确了“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这降低了实践中风险问题发生的概率,不仅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和谐,也有利于医学人才的教育培养,在未来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

《医师法》体现《中医药法》精神,促进中西医和谐互补

《中医药法》是专项行业领域的法律,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而制定的专门法。《医师法》中涉及中医医师方面的管理,遵循《中医药法》的精神,对中医医师的考试和执业做出了规定。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中医药很好地给世界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我国中医药人才队伍逐渐发展壮大,中医医师也越来越多。以前中医医师只能在中医科和中西医结合科执业,但有些医院并没有设置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此次《医师法》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执业,中医、西医医师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均可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或西医药技术方法。这拓展了为患者治疗的服务范围,有力促进中西医的和谐互补,进一步发展中医药这一传统医学,让传统文化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更好地帮助患者、救治患者。

《医师法》补充《药品管理法》的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药品管理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而制定的专项法律。医师在诊疗活动中用药既要遵循《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也要遵循《医师法》的规定。此次《医师法》对临床用药管理做出了拓展性用药说明制度的规定,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由于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但是《药品管理法》中却没有这方面规定。此次《医师法》对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这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也赋予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疑难重症等的自主权,有利于更好地救助患者。

《医师法》强化《传染病防治法》医防结合的相关规定

《医师法》总结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明确医师的预防和防控传染病的责任。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等重大医疗事件时,要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医院要建立公共卫生医师与疾控部门对接的制度,形成医防结合的有效机制。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综上,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医师法》是新出台的法律,对实践中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补充,当法律之间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医师法》。

此次《医师法》的修订,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加强对医师的保障和规范,体现医师职业精神,号召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新时代,新法律面临着新挑战和新机遇。落实好《医师法》,还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机制支撑,医师要发扬职业精神,加强自我约束和提升,社会大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医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内容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作者:郑雪倩  岳靓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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