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亮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1-12-02 0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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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820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31日起施行。此法基于《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共计七章六十七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十九个条例。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名誉主委及顾问、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咨询专家,多次参加了草案修改研讨会。《医师法》历时3年,历经3稿,最终成文。郑雪倩对本法的修改宗旨和意义体会颇深。

 


既保护医师合法权益,也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益

《医师法》虽然是一个单行法,但为什么如此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非常重要,而医师这支队伍恰恰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我国法律对医师执业行为、执业安全、诊疗规范等方面的权益予以合法保障,才能让这支队伍更健康、快速地成长,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在循证医学指导下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医师法》规定医师应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研究、试验。针对特殊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后,进行探索性、实验性治疗,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也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另外,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超说明书用药较为常见,《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这赋予了医师在诊疗中更多的自主权,解决了多年来医师在临床诊疗中的难题。

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条文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之前,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增设的“保障措施”一章共包含了十项法条。多项措施将使对医师的保障“落地”,其中包括:医师的职称晋升不再唯论文,更加注重临床技能的提升;医师队伍的建设更加倾斜于基层,推动全民享受均等化医疗;保障医师人身安全措施更有力。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执业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药记录着华夏儿女几千年来同疾病作斗争的悠久历史和宝贵经验,也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汲取了传统文化精华,造就了独特的中医医学体系和鲜明的中医药文化。我国中医药人才队伍逐渐发展壮大,中医医师也越来越多。过去,中医医师只能在中医科和中西医结合科执业,但有些医院并没有设置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这限制了中医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发挥作用。《医师法》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能够有效扩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的工作科室,有力促进中西医的和谐互补,让传统文化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进一步发展中医药传统医学,更好地帮助患者、救治患者。

此外,《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这是本法新增的内容,将有力推动中医药人才的成长。

 

医师经培训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医师法》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医学发展,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在医疗实践中,内科也存在介入手术的需求,但过去只允许一个医师注册一个执业范围,给医师也给患者造成了不便。实际上所有医师在接受基础理论学习时学到的知识都是一致的,在专科分科时才进行细化,医师在经过相关专科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之后,是具备专科执业能力和水平的。比如: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中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技术方法;西医医师也可以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因此,《医师法》规定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增加执业范围,符合医学新技术的发展状况,可以使医师队伍执业范围更加灵活,医师具有多学科的交叉背景和执业范围,也能够更全面、更细致地为患者制定诊疗方案,有利于为患者的诊治提供更好的诊疗服务。

 

赋予医学生和医学毕业生在诊疗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过去在医疗实践中,在校医学生和毕业后的实习医师参与临床教学实践时,患者有时会质疑这些人不是医师却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是不是涉及了非法行医?由此也引发过一些矛盾纠纷。其实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已经规定了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但存在效力低和“试用期”用词容易引起误解的困境。《医师法》将这一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且取消“试用期”的说法,明确赋予了“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在诊疗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他们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这不仅降低了医疗实践中潜在风险发生的概率,也打消了患者的疑虑,有利于维护医患和谐,也有利于医学人才的教育培养,在未来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诊疗服务。

 

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医师终身禁业

作为一名医师必须具有职业道德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是所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但有个别人理想信念动摇,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大众因此会质疑:有失医德的人还能从事如此重要的职业吗?此次《医师法》对社会呼声作了回应,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医师是救死扶伤的职业,对于严重违规和道德沦丧者永久禁止从事医疗服务,是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也是对医师队伍整体素养的保证。

 

倡导互联网诊疗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新业态下,《医师法》提倡医师执业要顺应时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因此新增了第三十条:“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本法提倡通过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减少医疗风险对医患双方的影响。因此新增了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医师工作的责任

过去《执业医师法》中仅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师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医师的人事编制、劳动待遇、学习教育等方方面面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不同职责。《医师法》作出新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开展医师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全方位为医师队伍进行管理和保障,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提升医师队伍能力建设。

 

内容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作者:郑雪倩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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